规划引领,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条例》提出了厉行节约用水的概念,这意味着乌鲁木齐市今后的节约用水制度将更加严格。”这位负责人说。
乌鲁木齐市是典型的资源型缺水城市,受地理和降水等自然条件限制,区域水资源贫乏,可利用水资源量约为11亿立方米,人均占有量低于350立方米,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8,属水资源严重匮乏的城市。
为提高全社会对建设节水型城市的认识,营造全民节水氛围,多年来,乌鲁木齐市通过持续不断的广泛宣传,各族人民群众的节水意识明显增强。
在此基础上,《条例》继续加大节水宣传力度,将节约用水纳入市民文明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不断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条例》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节约用水专项投入制度,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推进再生水、雨(雪)水利用设施建设,通过加强顶层设计的指导,推动乌鲁木齐市建设节水型社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乌鲁木齐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
《条例》规定了定额管理、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等制度及用水性质的区别,将用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用水管理,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
《条例》不仅明确了乌鲁木齐市计划用水的管理对象,还明确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
对非居民生活用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累进加价水费由乌鲁木齐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收取。阶梯式水费和累进加价水费的加价部分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这位负责人介绍,这项制度将按照乌鲁木齐市的实际情况,逐步实行。
农业用水,控制总量定额管理
为了使农业用水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及精细化,《条例》将农业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农业节约用水设施建设投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建立农业水权转让制度,对农业用水初始水权进行确权发证,推动农业用水水权交易。
这位负责人介绍,《条例》对农业用水实行配水到户、计量到户。农业用水户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用水应加强计量管理,农业用水的输送应采取防渗措施,逐步开展灌区信息化建设,提高农业用水科学管理水平。
再生水源,鼓励开发利用
这位负责人介绍,鼓励再生水源的开发、利用是此次《条例》的亮点之一。乌鲁木齐市将加强扶持针对污水、雨水、雪水、建筑基坑水等再生水源开发利用项目,并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优化用水结构。
“我们还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和从事再生水经营活动。鼓励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建筑物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改造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和雨(雪)水收集利用设施。”这位负责人说。
对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工艺,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提高再生水质标准和利用效率。
《条例》规定,再生水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用水,应使用再生水。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赵倩 叶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