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储粮化学药剂管理与应用 – 福佑德水处理药剂

浅谈储粮化学药剂管理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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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储粮化学药剂管理与应用

中央储备粮泰安直属库有限公司

王辉1 王峰2 李正河3 胡勇4

摘要: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粮食储备环节衔接生产和消费,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粮食是活的有机体,在粮食储藏过程中,储粮有害生物严重影响储粮安全,我们倡导绿色储粮,当前,通过低温、气调、电离辐射和生物防治进行虫霉防治成本较高,而化学药剂防治具有杀虫高效、作用迅速、操作简便、费用低廉等优点,目前仍然是我国保粮的主要手段。储粮化学药剂的规范管理和科学应用对保障粮食安全和确保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  储粮化学药剂

储粮化学药剂是指在粮食储藏中,用于防治危害粮食、仓房和储粮设施设备的害虫、螨类和有害生物的化学药剂。

1.1药剂分类  按照药剂使用过程范围和防治对象可分为熏蒸剂、防护剂、空仓杀虫剂。

1.1.1熏蒸剂  熏蒸剂是指在特定的温度和压力下,能够形成足够的气态浓度致死储粮有害生物的化学药剂。目前我国粮食储备行业常用的熏蒸剂主要包括磷化铝、硫酰氟、溴甲烷(检疫处理)、敌敌畏(空仓器材杀虫)等。

1.1.2防护剂  储粮防护剂是指通过触杀、胃毒、忌避等方式防治储粮有害生物的高效低毒、且持效期较长的化学药剂。目前我国批准使用的防护剂主要包括优质马拉硫磷(纯度97%以上)、优质杀螟硫磷(纯度93%以上)、甲基嘧啶磷、溴氰菊酯、保粮安、保粮磷及谷虫净等。

1.1.3空仓杀虫剂  空仓杀虫剂是指用于储粮仓房、仓储器材、设备杀虫、防虫的化学药剂。所有的储粮防护剂、熏蒸及,以及50%的农用马拉硫磷、50%的辛硫磷乳油、50%的杀螟硫磷乳油、90%的敌百虫乳油和烟剂都可用于空仓杀虫。

2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

化学药剂属于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在采购、存放和日常管理时要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各环节和流程的管理,确保安全。

2.1  药品库   药品库应建在距离办公生活区和水源地30米以上的位置,确保周边消防通道畅通,药品库做到结构坚固、防雨防潮、防高温、地面平滑易清理,安装防盗网、防水板、遮阳帘、双门双锁等设施;安装防爆风机、防爆灯、防爆疏散警示标识、烟感及温感报警器,配备足够数量的干粉灭火器、消防沙,药品存放架高度不低于20厘米;门口应悬挂“药品库”、“剧毒”警示牌,按照存放药品的性质张贴“禁止烟火”、“请勿靠近”等警示标识;防爆风机和防爆灯电源开关应安装在易于操作的库外门口附近。

2.2  药剂购买  所采购储粮化学药剂必须是在我国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登记的,具有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质量验收合格证,购买进口的药剂要有中文技术说明书和质量鉴定书,不采购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或检验不合格化学药剂;药剂采购必须填制药剂采购审批单,经粮库仓储管理部门和粮库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上级单位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购买;负责采购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掌握化学药剂基础知识,采购数量应严格控制,同种药剂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上年度使用数量的150%;对于磷化铝、硫酰氟等剧毒熏蒸剂应按需采购,按照非熏蒸期间“零库存”要求进行管理。

2.3   药剂入库   药剂入库应双人验收入库,对药剂品牌、生产厂家及生产日期进行核验,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抽检拆箱验收,检查药剂数量是否准确,对药品外观、容器包装进行感官检查;规范填写药剂入库单,及时登记药品账。

2.4  药品存放  化学药剂必须在药品库内存放,存放的药剂要保证包装完好、标志清晰,严格落实“五双管理”要求;药剂应分品种、分货位、分年限合理摆放,液体和固体药剂应分类分区存放,检验有的化学药剂和闪点低于61℃的药剂应单独隔离存放,食品级惰性粉不属于化学药剂且具有较强的吸附性,不得存放于药品库内。

2.5  日常管理  规范存放期间药剂检查,规范报废药剂、溢余药剂的管理,确保药剂储存安全。  

2.5.1  药剂检查  药品管理人员每月对药品数量、存放情况进行检查,并登记药剂检查记录;存放磷化铝等熏蒸药剂期间,药品库要按照有限空间进行管理,作业前填写《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作业审批手续,进入药品库前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氧气浓度不低于19.5%、磷化氢浓度不高于0.2ppm方可进入药品库。

2.5.2  报废药剂处置  报废药剂是指药剂过期、无法识别品种和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药剂。过期药剂经检测仍有效的药剂科降级合理使用,比如过期的储粮防护剂不得拌入粮食进行防护使用,但可用于空仓杀虫、器材杀虫;过期的磷化铝可合理增加用药量进行熏蒸处理;经检测失去药效的过期药剂或国家淘汰的药剂应送回生产厂家或由具有相应环保资质的厂家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识别名称的药剂,经有资质的技术部门检测后能够确定品种且质量合格的可以正常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可降等降级合理使用,或按照过期和检测失效处理。

2.5.3  散溢药剂处理  对于使用过程中散溢出来的药剂要安全、及时、妥善处理,液体药剂可利用吸附剂、干沙干土或锯木屑吸收清理;散溢的固态药剂要及时清理,进行包装,注明情况存放在药品库指定位置;在进行上述处理时操作人员要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3  储粮化学药剂应用

化学药剂使用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配备合格且满足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按照药剂说明书规范使用。

3.1  药剂领用  领用熏蒸药剂应先根据化学药剂使用要求科学、合理制定熏蒸方案,确定药剂使用数量、熏蒸方式及密闭时间等,方案经粮库负责人审批并报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按照熏蒸方案审批的数量领用药剂;填写药剂领用出库单,药剂领用应严格落实双人发放、双人领用管理制度,据实登记药品保管账;领用药品时根据药品保质期,先领用临近保质期的药剂。领用储粮防护剂,根据用药量填写药剂领用出库单,经从仓储管理部门及粮库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照双人发放和领用制度领用药剂,据实登记药品保管账。

3.2  化学药剂使用  使用储粮化学药剂应严格按照说明书,根据操作规程规范使用,并采取相应的人员防护措施及熏蒸环境隔离措施。

3.2.1  熏蒸剂使用  目前粮食熏蒸常用的熏蒸剂主要有磷化铝、硫酰氟。熏蒸施药、放气及残渣处理不能在夜间、雨雪及大风天气进行;磷化铝使用剂量严格按照LS/T1211和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害虫种类和数量,粮食品种、粮温以及仓房气密性等因素确定用药量、施药方法和密闭时间,确保熏蒸彻底;硫酰氟熏蒸,不得使用20g/m³以上的剂量重复熏蒸同一批粮食;溴甲烷作为熏蒸剂只能用于检疫性熏蒸处理。

3.2.2  防护剂使用  储粮防护剂只能用于原粮不得用于成品粮,适用于基本无虫粮、适用于长期储存的安全水分粮;根据需要放置的害虫品种选用防治效果较好的防护剂;施用储粮防护剂时应严格按照GB/T22498-2008规定的有效剂量使用,不得超限量使用;载体法施药可不考虑安全间隔期,但在粮食出库加工使用前需清除带药载体,喷雾拌粮施药应根据用药量确保粮食出库时安全间隔期符合要求,在安全间隔期内的粮食出库应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库。

3.3.3  防护措施  熏蒸作业防护,熏蒸时作业人员不少于2人,同时保证1名警戒防护人员在仓门位置进行防护;在投药、散气、处理残渣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确保呼吸器气瓶、呼吸器面罩外观完好,报警哨正常,气瓶压力符合要求;规范布设警戒线,磷化氢熏蒸在仓房周围不少于20米处(氯化苦熏蒸警戒范围不得少于30米)布设警戒线、放置熏蒸有毒警示牌;熏蒸、散气和处理残渣时进入仓房按照有限空间进行管理,有限空间作业前进行分级审批,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要求对仓内进行氧气浓度和磷化氢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安全进仓要求的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进行作业;每名作业人员熏蒸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次,每天不得超过两次。储粮防护剂使用防护,施用防护剂时作业人员应穿工作服、带防护口罩和手套,对于马拉硫磷、杀螟硫磷等遇水易分解的药剂应随配随用,一次性用完,工作人员每次施药时间不得高于90分钟,每天不得高于3小时,施药结束后应适当休息。

4  药剂残渣和包装物处理  

规范处理药剂残渣和包装物,确保不影响粮食品质、不造成人员中毒、不污染环境。

4.1 药剂残渣处理  使用磷化铝熏蒸时一般还有2%-5%的磷化铝没有完全反应,对于没有彻底反应的残渣应由具有相关处理资质的厂家回收进行处理,或使用热水法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后,将完全反应的残渣在远离水源或人畜居住区50米以上处深埋。

4.2  包装物处理  装磷化铝等药剂的金属类药罐应在熏蒸时将空罐留在仓房内,处理残渣时将空罐回收至药品库临时存放,最后由磷化铝生产厂家统一回收处理或利用;存放敌敌畏、储粮防护剂的空瓶应根据瓶体材质按照要求处理,玻璃材质的空瓶应粉碎、塑料材质的空瓶应用火焚烧,然后在远离水源或人畜居住区50米以上的地方深埋。

结束语 

储粮化学药剂的规范管理和科学应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储粮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仓储管理从业人员应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在工作中规范存放储粮药剂,做好每一项安全防护工作,科学合规使用药剂,始终践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不断夯实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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